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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民国 中央银行法币壹仟圆纸币

1935年(民国24年)11月13日,民国政府财政部公布《施行法币公告》,规定自11月4日起,将中央、中国、交通三银行所发行的钞票定为法币,同年12月又定中国农民银行所发行的钞票为法币。抗日战争胜利以后,国民党全面发动内战,军费支出倍增,为解决不断扩大的财政赤字,国民党除加征重税外,主要依赖滥发法币,于是通货膨胀逐级攀升,1948年8月19日,国民党政府公布《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》,改法币为金圆券,规定300万元法币兑换1元金圆券。法币于1948年11月20日正式作废停用。